卖房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可以随意毁约吗?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案情】

    

2014年6月20日,房主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60万元于同年8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李某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李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之后李某觉得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李某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仍然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随时可以反悔。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李某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引发纠纷。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

二、李某无故反悔,王某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


李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效力瑕疵,具备合同的一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李某无故反悔,王某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由上述分析可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李某和王某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李某拒绝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王某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购买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购房时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李某就是凭借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故意刁难王某。但是擅自毁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创建时间:2017-05-2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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