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要同舟共济,也要穿好救生衣。

作者:Rosie/居秀律师团队


有人说,婚姻的本质就是合伙过日子,有福同享,有难自然也要同担。我觉得婚姻更像男女双方驾驶着同一条小船,一人负责掌舵,一人负责处理船上各种事务。一艘船要保证顺利航行,安全地抵达目的地,自然不会将船员生活起居的细节问题考虑得面面俱到,然而基本共识却是一定的:方向一致,速度统一,航线确定。因此,当船员在争执今晚的晚饭,吃鱼?还是吃虾?明早的活动,是钓鱼?还是潜水?免不了会发生妥协的情况。然而,当一方准备将船驶离预定航线,驶向遍布礁石的海域甚至是驶向一座冰山的时候,另一方怎能坐以待毙?来得及的赶紧抢过方向盘转向,来不及的只好跳船保命了。

 

案情


2008年7月,孙某与董某办理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孙某陆续向耿某借款4笔,金额达18.6万元,20利息3分,每笔借款都有借款《借据》。2014年3月,孙某与董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15年,耿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和董某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两笔借款10万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耿某的诉讼请求,但利息按2分计算。董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疑难问题


一、何为共同债务?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三、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一、何为共同债务?


一直以来,人们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范围都较为熟悉,但一谈到共同债务就很陌生,脑海里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不是我借的钱,我也要还吗?


去年6月份的时候,在微博上有这样一篇关于妻子“被负债”的文章阅读量超过600万次,引发了人人自危的舆论效应,其内容大致如下:丈夫在婚姻期间,背着妻子借款300余万元,一审判决妻子与丈夫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与前文提到的案情基本一致。法院判决的依据便是人人闻之色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即除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情,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第三方知情的,婚姻存续期间即便是一方负债,也会认为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婚姻法》第41条却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就意味着,共同债务的前提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此一来,24条和《婚姻法》第41条似乎就存在了冲突,究竟应该以哪个为准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呢?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1、背景


现实中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举债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合意由一方出面向第三方借款。由于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较高,双方串通起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非常方便,因此,后面一种情况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夫妻双方假借离婚,举债一方净身出户,从而使债权人求索无门,只有欲哭无泪。更糟糕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夫妻离婚后但仍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过着与离婚前一模一样的生活,而债权人却毫无办法。如果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想让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承担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而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隐私,在只有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控制借款的实际用途,由债权人对借款实际用途进行举证,无疑过多地增加了债权人的负担,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可操作性。


2、举证责任的调整


有不少人认为第24条突破了《婚姻法》第41条对共同债务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事实上,第24条是对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适度的平衡,将原本附加在债权人上过多的证明责任转移部分至夫妻一方,免除了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使得《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而能真正发挥法条的作用。

 

三、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41条,“被负债”一方真正要证明的并非债务为夫妻一方和债权人经过确定的个人债务,而是要证明债权人有理由知道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在相类似案例的判决书中法官是这样分析:第24条是对夫妻单方所举债务的性质的司法推定,使用的前提应是债权人对诉讼债务的性质不明。所谓诉讼债务性质不明,仅指善意债权人依据债成立当时的客观情形,不能肯定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若债权人当时就能肯定这一点,又没有表见代理的外观,就说明债权人一开始就知道了债务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不再适用该条的推定。按照民法理论中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只有从日常行为所负债务角度出发,才能把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归责责任得以确定,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表现,也是民法总则所确定的民事交往中的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前文案情的判决结果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孙某承担所负债务。判决理由为: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其目的在于既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本案中,孙某在向耿某借款时,董某并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且孙某在不足一年期间,短时期内连续多次大量向他人借款高达百万余元,明显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支出,结合孙某、董某的财产状况及孙某母亲关于孙某经常赌博的陈述,足以认定孙某在与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耿某所借的10万元款项属于孙某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故一审判决认定该10万元款项为孙某与董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董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婚姻存续期间,如何规避“被负债”的风险?


一方面,夫妻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财产各人所有制,即便在一方举债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可依双方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其次,还可以准备一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例如水电费燃气费以及日常用品开销,并保留好购物的凭证和明细。该账户可采用每月定期向其中转入固定工资收入或共同财产收益的方式,转入的金额也要有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以明确其来源。

 

    在婚姻中既要同舟共济,也请穿好救生衣。


创建时间:2017-11-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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