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居秀 编辑:居秀律师团队
【案情】
2014年10月14日黄小姐(妻)向黄*军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00万元,期限1年,2015年10月13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款,需每日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需通过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刘先生(夫)作为借款人配偶、黄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次日2014年10月15日,黄*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80万元给黄小姐账户。
2016年3月13日,黄小姐(妻)与黄*军签订《还款协议书》,刘先生(夫)作为借款人配偶、黄某作为连带担保人而签名,主要内容为“黄小姐于2014年10月14日向黄*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期12个月,每月支付利息7.5万元,借款手续费15万元(从借款总金额中扣除),四方经协商一致,就黄小姐借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2016年4月13日前、6月13日前、8月13日前分别偿还人民币100万元,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借款至今乙方已支付甲方利息148万元,2016年1月14日起利息按所欠借款额的3%按月支付给甲方;
2、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所有未还款项,甲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需每日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五违约金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私自出售乙方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权用于追回借款;
4、刘先生同意黄小姐该协议内容,确认其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并愿意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军要求:
黄、刘夫妻俩连带支付拖欠自己的借款300万元、利息;
【分岐】
借款人说:
认为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款协议书》是担保人黄某在自己醉酒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签署的,自己对协议内容并不知情,该协议的刘先生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有证人证明。黄小姐说自己已经从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总计归还的原告人民币2937500元,提供账号流水、交易清单等证据证明。
出借人说:
借款共300万,其中有5万是现金支付,15万元是手续费。主张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按2.5%/月计算,此后按3%/月计算。仅确认其中的148万元是支付其利息,剩余款项中某甲公司的90万元是支付至乙公司的,该商行的经营者不是自己,,与自己无关,其他部分款项是被告偿还自己之前的借款,并有转账明细证明是于2014年10月10日向黄小姐转账35万元。
【关键问题】
1、债务性质
2、借款本金
3、《还款协议书》中黄小姐的签名
4、已经还款金额
5、利息
【法律分析】
1、 这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黄小姐与其配偶刘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军借款并写下《借条》《还款协议》,同时黄*军通过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给黄小姐,涉案借款为黄、刘夫妻共同借款。
2、 借款本金到底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当以出借人黄*军实际转账至黄小姐账户的实际金额280万为准。
3、《还款协议书》中黄小姐的签名,是否有效?
因《还款协议书》有黄小姐与黄*军双方的签名,黄小姐认为自己是其醉酒意识不清醒时候签订,届时诉讼时必须请其证人到庭作证,若无证据证明,则黄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已还款金额到底是多少?
黄小姐的已还款数额问题,她认为自己曾委托案外人2家公司、雷某代自己还款,但收款人均非出借人黄*军,且无证据证明黄*军曾委托他人代收涉案借款的还款。由于缺乏依据,可能会对其不利。
而黄*军在本案借款发生前,有其与妻子向黄小姐转账的银行流水明细,足以证明双方之间除本案借款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因此,无法仅凭转款记录认定本案的借款还款情况。
另《还款协议书》中载明黄小姐已支付利息148万元,系双方结算后共同确认的事实,届时法院可能会确认。
综上所述,黄小姐主张已还款293,7500元,缺乏事实依据,届时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5、利息如何计算?已还的利息是多少?
关于利息,黄*军认为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按月息2.5%计算,与《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每月利息7.5万相吻合,届时法院可能会确认。
《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自2016年1月14日起利息按月息3%计算。截止《还款协议书》签订时(即2016年3月13日),黄小姐共还款148万元,经核算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应为105万元(280万元×2.5%×15个月),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的利息应为16,5200元(280万×3%÷30×59)。
双方确认已支付的利息148万元中,依法应予抵扣利息的部分为121,5200元(105万+165200元),其余的26,4800元应当用以抵扣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