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否应当约定还款期限?

 作者:Rosie

 

在现实生活中,当你急需用钱时,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向亲戚或是朋友借,一方面是容易开口,另一方面是容易成功。在法律常识较之过往有显著提升的今天,人们已经逐渐养成了出具借条的习惯,但对于还款期限是否要约定,却仍存在一定的顾虑。一方面,由于双方是熟识,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似乎显得不近人情。另一方面,即便不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也可随时主张债权。这样一来,究竟还要不要在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呢?

 

约定还款期限v.s不约定还款期限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若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如:2018年1月1日,那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8年1月2日,起算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也即2021年1月2日止。若在此期间内,贷款人不积极主张其债权,那么该诉讼时效经过,贷款人便产生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依此权对抗借款人的债权。

 

而若借条没约定还款期限,那么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由上述《民法总则》第188条可知,贷款人主张其债权的期限,可长达20年。

 

总结可得以下几点:

 

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利与弊:

 

“利”:

1、约定还款期限可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2、约定还款期限可以免去出借人不断催收的麻烦,对还款有一个预期;

3、约定还款期限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清晰的了解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用担心诉讼时效经过。

 

“弊”:

1、在还款期限内遇到急需用钱时要求出借人还款可能被拒绝;

2如无特殊情形,在还款期限内起诉借款人,法院会以债权债务未到期不予受理。

 

借条不约定还款期限的利与弊:

 

“利”

1、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2、最大诉讼时效可至20年

 

“弊”:

1、不确定何时主张权利

2、对于诉讼时效20年的判断存在争议

 

最长诉讼时效20年,应从何时起算?

 

相信大多数人都有疑惑,法律的确是规定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作为贷款人,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所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都有20年的诉讼时效吗?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1998年2月,乔某为帮助其朋友黄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段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1999年6月,乔某归还了1万元的借款,同时表示剩余的借款由黄某负责还钱。段某当场在原借条上注明了乔某的还款时间及金额,而乔某仍在借款人处签字。2013年12月,段某找到乔某要求归还剩余的0.8万元本金及利息,而乔某则以找不到黄某为由拒绝。为此,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乔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乔某则以段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已经开始起算。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条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务人在第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此时从1999年6月就应起算诉讼时效。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旧的诉讼时效为2年,已于2001年6月经过。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乔某的债权主张。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并非所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都能主张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还需考虑贷款人是否曾向借款人主张过还款事宜,或者借款人是否已声明不还款,若有以上事由,诉讼时效自双方主张或声明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简而言之,法律之所以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其目的仅在于保护善良的不知情的权利人,而对于已知或应知自己权利受损的权利人,应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因为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

 

综上所述,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与否,各有利弊,贷款人可依自身的情况权衡,合理选择。

创建时间:2018-06-2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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