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理】股东会(股东大会)——企业权力机构的设置

作者:Rosie/居秀律师团队


1

Preface

序言       

有人说企业的生命力源于创新,此话不假,但企业之所以能正常运转,很大程度还是取决于资本的力量。资本并非无所不能,一旦告急却寸步难行。基于对资本的臣服和尊重,除个别特殊形式的公司外,每个公司都有这样一个神圣的机构,它掌握着公司的命脉,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它就是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

  



2

Functions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会能做什么,股东大会又应当履行怎样的职责?简单来说,就是三件事:管人,管钱,管方向。


股东会(股东大会)管钱是理所应当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也是人们熟知的,但管人似乎是执行机构的事,股东会(股东大会)能管什么人呢?


那么先问各位一个问题,你认为公司里谁的权力最大?想必有一部分人会不假思索地道出“董事长”一词,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决定其薪酬。《公司法》第105条也规定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虽对于董事长的选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不相同,但《公司法》明确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而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中的一员,归根结底也要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





3

Regulations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股东会(股东大会)既然掌握如此巨大的权力,要如何行使呢?股东会(股东大会),顾名思义,会议是行使权力的重要形式之一。针对不同事项,《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规则:


1、重大事项


内容:主要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都需要遵循法定的决议规则。


通过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为股东担保


内容:公司为股东进行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条件:除被担保的股东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一般事项


由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本性质上的区别,因此在一般事项上,两者的表决权规则存在较大区别。


内容:除去以上两类特殊事项。


通过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优先


现行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充分体现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授权性规定精神,给了公司章程非常大的自治空间。《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规则由公司章程决定,且在章程无规定时,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权,累积投票


“资本才是话语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决议规则采取出席会议的的股东一股一票的制度,同时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没有表决权的。此外,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在选择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从而使得小股东也可抱团取暖,集中使用他们的表决权。

 




4

Deadlock Preventions

避免僵局的措施


股东会(股东大会)之于公司就像汽车上的方向盘,引导着车辆行使在正确的轨道上。《公司法》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了诸多限制,就像汽车上的刹车,以防意外发生。然而假设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抵达目的地,若一味刹车,就丧失了其真实的意义、从上文的议事规则可以看出,资本是衡量话语权的重要标准,因此当股权过于均衡时,就会发生一直刹车无法前行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僵局。而僵局将带来公司经营的停滞、财产的损耗,严重时将使各合作方信任纽带断裂,公司也将最终也步入坟墓告终。


但股权均衡的情况有时无法避免。


比如:许多投资人在寻找合作伙伴时,考虑的关键因素就是股权均衡。因此除去令多数人都满意的股权结构设计,在此之外应有其他制度上的设计以规避股东会(股东大会)僵局的风险。


1、细化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表决等程序


虽《公司法》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作了许多限制,但并非事无巨细,存在着许多所谓先天的“漏洞”。但所谓的“漏洞”却也意味着,《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许多自治的空间,其本意是让投资者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但现实生活中许多投资者往往忽略此重要性,尤其是初创企业,只是简单参照市面良莠不齐的版本,甚至直接采用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模板,对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等事项几乎没有提及,这就为后续僵局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公司法》里规定,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有三种: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出。看似很全面的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就遇到这样的问题:若这三种情况都不出现,如何是好?由于连审议的机会都没有,重要的议案也只能付诸东流。


因此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就各事项详细规定,提前考虑可能出现僵局的情况。


比如: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从提议、通知、拒绝参会理由、有效召开条件、主持、提案、会议记录等都应作好仔细规定。


2、设计退出机制,实现股权强制收购


《公司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应收购股东股权,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预先制定股权收购的规定,以化解僵局的纠纷。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可规定,1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连续2次不能决议的,控股股东应当有权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对方股权,从而给予不同意见的股东得以退出的渠道。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预先规定退出时股权的计价方式。


3、僵局仲裁


僵局仲裁属于缓和之举,既然公司内部无法消化纠纷,那就寻求第三方的协助。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规定若僵局久拖不决,例如股东会(股东大会)连续2次不能决议的,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的仲裁条款。国际上根据股东会僵局情况设计了不少有意思的解决条款。


例如:德克萨斯枪战条款。一听到这个名字眼前似乎出现大片里的场面,在周围都是荒漠的小镇酒吧前,两个穿着风流倜傥的牛仔,转着手枪不屑地看着对方,为了赢得小镇里最漂亮的姑娘的芳心,抱着决一死战的信念。最终,只有技艺最高超,使尽浑身解数的人才能获得胜利。回到条款内容,出现僵局时,股东各方需向仲裁人提交一份密封的现金收购标书,标明其愿意收购对方所持公司权益的对价,密封标书将由仲裁人同时公开揭标,出价最高者胜出,获胜者必须购买(且输者必须卖)另一方所持公司的权益。 





5

Perorationt

结语 


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举足轻重。合理设计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公司这辆汽车行驶时才能顺畅地通行,遇到障碍时灵敏地刹车,顺利地抵达一个又一个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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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03-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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