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ie/居秀律师团队
经常上微博的伙伴们一定对网红端午和妞妞不陌生,你以为是哪个漂亮的小姐姐还是帅气的小哥哥吗?其实不然,他们分别是一只可爱的萨摩耶犬和一只有点傲娇的折耳猫,因为主人在网上上传他们可爱有趣的照片和视频而火遍全国。相信不少大小伙伴们对毛茸茸的宠物都无法抗拒,基于喜爱还衍生了各种有趣的爱称,比如早期的“喵星人”,“二哈”,到最近连与猫咪的互动都有新说法,如“日常吸猫”,“不要灰心,总会有猫的”。这些网络上有趣的说法和带来的热度无不体现了大家对猫咪、狗狗这类宠物的喜爱,可网络上那些看起来可爱的宠物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那么乖巧无害吗?
原告王某在深圳市某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公园内散步时被大型犬撞倒,导致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认为街道办及第三人物业公司,作为园的管理人,未尽管理人职责,任由社会人员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园,对于公园内追逐奔跑的大型犬只未及时阻止,未对入园人员进行醒目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原告受伤后未及时施救,最终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因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街道办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1、案情梳理
在该案中,街道办与物业签订了该案发公园的日常综合管理服务合同,并约定了被告街道办将该公园的日常管理承包给第三人物业公司,服务内容为公园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安全保卫等25项内容。其中,权利义务条款中载明:街道办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监督……采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的办法,对物业公司管理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服务期间,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范围内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法条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五)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但××人携带导××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3、法院判决
因此,法院认为,第三人物业公司作为实际执行人,而未尽其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致使原告在其管理公园内因犬只撞倒受伤,应对原告本次伤害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街道办通过正式的招标投标方式将涉案公园的日常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承包给第三人,并订立了正式的服务合同,但被告街道办仍为涉案公园管理责任人。同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被告应对第三人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监督。虽然双方另约定第三人负责管理范围内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在街道办未能证明其已尽监督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亦应承担其管理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街道办应与第三人物业公司连带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延伸思考
《侵权责任法》第78条对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也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仅在因被侵权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减轻或免责。
而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犬只伤人的,产生的有关费用需由养犬人承担。第42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1000罚款。
因此,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受害人只要找到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往往可以通过报警记录、社区证明、监控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明饲养人的身份,从而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烈性犬是相较于普通家庭宠物之外更为特殊的一类动物,由于其杀伤力大,因此法律对烈性犬的侵权和饲养手续作了特殊的规定。关于烈性犬的品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9条仅说明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较为人熟悉的烈性犬有藏獒、比特斗牛梗等。
《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因此可知,若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则饲养人要承担完全的无过错责任。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若违反规定,饲养人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此外,允许饲养烈性犬的区域,也需要对犬只进行栓养,出门需要有相应的约束措施。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若宠物的声响达到一定分贝被认定为噪声的,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当日常生活被犬只噪声影响时,受害人可积极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应的街道办反映,若管理部门未响应,也可直接报警处理,并注意通过录音设备、分贝检测软件、监控摄像等形成证据。
宠物粪便问题说大不大,说小却也给社区居民带来很多不便,因此虽法律并未详细考虑如何处理该类问题,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都有所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处罚金额为50元。
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则规定,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结语
可爱的宠物必定有一个可爱可敬的主人,在享受宠物带给您的快乐时,请做一位合格的主人,保护好您的宠物,不要让毫不知情的它,无意中成为别人眼中讨厌的“坏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