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居秀律师团队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人们享有网络自由言论的权利,但不能肆意而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事件。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故意诽谤他人,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上述诸如此类的传播网络谣言、利用网络虚假信息干非法之事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上述行为究竟涉嫌什么犯罪呢?
一、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涉嫌诽谤罪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另外,针对点击和转发数量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其中转发后被再次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网上言论还是要谨慎,不要触碰到法律的底线。
当然,上述情形要求的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才以诽谤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不是有意的诽谤、攻击他人、用犯罪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该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是公民的举报控告,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的险情、灾情等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即行为可能是编造并传播行为,也可能是无编造行为但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构成此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编造、故意传播行为;
2、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网络谣言,我们应不信谣、不传谣,加强对网络的鉴别能力、理性看待、冷静分析,在对网络谣言进行辨别和抵制。同时政府在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务活动中,应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提高政府公信力。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防控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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