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ie/居秀律师团队
A:哎呀,小陈啊,你周末是去香港吧?最近苹果X不是要发售了,你要是看到了顺便帮我带一部回来。你说按多少汇率嘛?百度上的就行了吧?
小陈: ......好吧!
B:小刘,你元旦是不是要去巴黎玩?真是羡慕你啊!对了,我呀看中一个包包好久了,国内一直买不到呢。你们到时候肯定是要去爱丽舍宫逛的呀,那你顺便帮我去那个H家的店看看这个包,价格合适的话你就帮我带一个嘛!”
小刘:这......
以上的对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随着境外游的日益便利,越来越多的国人喜欢趁着节假日出境,感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文化和美食。原本轻松、愉悦的行程,有时候却不得不因为朋友亲戚间的“顺便请求”而变得倍感沉重。而实际上,有时的“顺便”不止“不便”,不小心可能就触犯了“刑法”。“代购”有风险,“顺便”要谨慎。
案情
A与B合谋,由B从新西兰组织奶粉货源并空运至香港,A负责在香港接货,并雇佣“水客”携带或交给他人安排携带奶粉入境,再发送给上海收货人C。奶粉运抵上海后,A按每罐奶粉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向B收取“清关”费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A为B走私入境某外国生产奶粉共计6万多罐。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入境的奶粉偷逃税款共计超150万元。
法院裁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因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货主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因此判处A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A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情形,且主观上为故意。在实务中,行为人会以“自用”和“不知法”辩称。法院一般会通过走私的数量、金额和次数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第153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3种档次的金额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原本的5万不满15万、15万不满50万、及50万以上的逃税金额档次变更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少量多次”式代购是否触犯走私罪?
案情中提到,行为人通过雇佣“水客”的形式安排他人将奶粉携带入境。作为代购活动中的组织者,A和B自然触犯了走私罪。那么,仅仅只是携带少量物品的“水客”是否也会触犯走私罪呢?
实际上,“水客”即是香港用来称呼代购的一种说法,也是指少量多次携带境外商品入境的一种行为。“代购”一词最开始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即帮助朋友同事或亲人购买少量商品,且一般不需要支付代购费用。逐渐地,由于低税率及境外商品种类丰富的原因,代购演变成了一种职业,甚至被赋予了并不友好的“水客”一词。代购者为了降低成本,通常采取不报关的方式,少量多次将境外商品携带入境,在收获丰厚的回报时,也游走在刑事处罚法律的边缘。
案例
2016年10月28日凌晨,当事人杨某乘坐MF820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执法关员开包检查其行李时,发现其携带行李内装有IPHONE手机12台,关员调阅了当事人的通关记录,发现当事人为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经常往返马尼拉和厦门之间,曾因超量携带应税物品多次被海关退运或征税。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已分别在2015年12月18日和2015年12月31日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这次则是当事人1年内第3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查获。
上文曾提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的数额,此外还增加了: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此解决税额不够入罪,但多次走私的行为,从而打击“化整为零”的水客带货行为。
因此,少量多次的代购行为若不按海关申报规定进行申报,也极有可能触犯走私罪。
结语
下次节假日,当您怀揣着愉悦的心情准备出境游时,若您的亲戚、同事、小伙伴还要求你“顺便”带各种商品,你可以明确告诉他们:入境要依法申报,走私罪名我可不背。至于加上税额和国内商品的价格相比是否优惠,那就请君自己算一笔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