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王某假装是某房产中介工作人员,2011年王某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由刘某委托王某代为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处房产,并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王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刘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刘某催其还款,但王某避而不还。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王某涉嫌什么犯罪?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如何界定?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王某涉嫌什么犯罪?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在收到刘某购房款后,并没有履行代刘某购房的义务,而是将此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王某的行为主观上表明其对该购房款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刘某60万元购房款,数额特别巨大。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刘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情形,王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骗取刘某60万元购房款,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如何界定?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时,需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从多角度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表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认定:
第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第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第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第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第六,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核实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其次,要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合作的对象,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本案中刘某就是因为轻信了王某的一面之词,没有尽到很好的防范,才让王某有机可乘,致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因此,在签订重大的合同时,需要高度注意防范风险,如果自己不能把控风险,最好请专业的律师严格把关,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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