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婚前几十万存款交给对方,离婚时能否要回来?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结婚。婚后,陈某将婚前的20万元存款转至张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张某,由张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两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上述存款20万元是交给张某保管,要求张某返还其婚前存款2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同意离婚,但称2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涉及到2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陈某主张婚后将存款20万元交给张某的行为系单纯的保管行为,能否得到支持?

三、陈某能否向张某主张返还该20万元存款?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涉及到2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20万元存款是陈某婚前所得,虽然金钱属于种类物,但2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流转加以区分,陈某与张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可以认定20万元存款系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二、陈某主张婚后将存款20万元交给张某的行为系单纯的保管行为,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在陈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陈某将婚前存款交给张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陈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张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陈某可以预见到张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张某,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张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单纯保管,况且陈某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陈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陈某能否向张某主张返还该20万元存款?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结合本案及上述分析,虽然20万元存款系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20万元消耗完毕,故陈某不得再向张某主张返还该2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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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6-2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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