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入住很久的房子,有人说是他的,让我走??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案情】


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以100万元购得一套商品房后,见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便转手以120万元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张某搬进了此房居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李某和张某因其他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一气之下,又以130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将120万元房款退还给张某,刘某要求张某搬出该房屋。张某认为双方已签了合同,自己入住该房已很长时间,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拒不退房。刘某与张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张某是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二、本案中,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搬出涉案房屋?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张某是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中,张某购买涉案房屋后并没有未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张某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即使张某与李某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以此认定两人之间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本案中,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搬出涉案房屋?


结合上述分析,由于李某再次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且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即刘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刘某可以要求张某搬出房屋。对于张某而言,虽然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有效,但由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从李某转移到了刘某,因此,张某已无法再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他,只能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购买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购房时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可能会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出卖人被利益驱动,一房多卖致使买受人遭受重大损失。


创建时间:2017-06-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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