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5000元,该房屋的产权证只登记了王某一人的名字。两年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并偿还了全部贷款。但是,两人对这套房屋产权没有任何约定。目前,该房屋已升值到450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并争执不下。张某认为房屋贷款主要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除去由王某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房屋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以及房产升值部分进行分割。王某不同意分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张某是否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二、张某能否基于婚后共同还贷要求对涉案房屋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三、夫妻两人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张某是否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王某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涉案房屋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和张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张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本案中张某能否基于婚后共同还贷要求对涉案房屋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夫妻两人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处理?
婚前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但是,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法院可以判决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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