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行吗?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李某的父亲于2015年7月不幸去世,在去世之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归李某继承,存款归李某的妹妹继承,立遗嘱时由一名亲友代写,李某和妹妹在场见证。父亲去世后,李某的姐姐李大某回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李某和妹妹发生争执,她认为李某和妹妹是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应当属于无效。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大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并且分配上述遗产



公众疑问

一、李某与其妹妹能否作为父亲的遗嘱见证人?

二、本案中的遗嘱效力如何?李大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李某与其妹妹能否作为父亲的遗嘱见证人?


我国法律对于代书遗嘱有着严格的形式和程序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结合本案,李某和李某的妹妹都是遗嘱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本案中的遗嘱效力如何?李大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由上分析可知,李某与其妹妹不能作为父亲的遗嘱见证人。因而,本案中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因此,李大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李某的父亲的房屋、存款等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即李某与其妹妹、李大某三人平等分配。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代书遗嘱除了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在形式上要求更为严格。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独立意思,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原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怀疑,所立遗嘱无效。因此,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鉴于代书遗嘱要求比较严格,避免一不留意,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归于无效。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全面把握立遗嘱的各个环节,确保遗嘱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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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8-2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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