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如何继承?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李某来深圳多年,一直经营酒店生意,李某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李某夫妇单独居住在两人婚后买的房子内。2011年李某的妻子不幸去世,剩下李某一个人。2013年,李某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15年,李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李某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李某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李某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公众疑问】  



  

  • 上述两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 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涉及到对房产的处分,其效力如何?

  • 本案中所涉房产最终该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一、上述两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通过上述事实可知,李某于2013年亲笔书写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房产,但是在2015年,李某身患重病期间,李某改变主意,由于病情严重,无法执笔,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就本案而言,李某所立的两份遗嘱应该以第二份为准。


二、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涉及到对房产的处分,其效力如何?


由上述分析可知,应该以第二份遗嘱为准,即李某指定女儿为房产唯一继承人。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所涉房产系李某夫妇婚后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由于李某妻子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因此,所涉房产的一半归属于李某妻子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即李某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情况下,三人各得(1/2*1/3=1/6)房产。因此李某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三、本案中所涉房产最终该如何分配?


综上分析,可知所涉房产儿子应得房产1/6,女儿应得房产5/6. 由于所涉房产不便分割,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为了保护房产的效用,不宜分割,可以请专业的评估公司评估所涉房产的价值,考虑到女儿对所涉房产所占份额更大,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作相应的补偿。



创建时间:2016-12-0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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