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2012年年6月,王某与李某(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李某自有一套房屋。2014年,李某与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与王某两人名下。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相亲相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2015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李某主张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王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归自己所有。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协议书效力如何?
二、本案中涉及的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协议书效力如何?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效力瑕疵,但是该约定限制了夫妻之间的离婚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王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且无法保障一方基本的生存权利,因此该协议无效。
二、本案中涉及的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姻协议书无效。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协议中对于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亦为无效;财产约定无效时,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于协议中所争议的房产系男方李某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该房产归李某所有。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法进行分割。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甚至可能会陷入危机,为了表示相互忠诚的决心,可能会涉及到双方商议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夫妻之间的有关忠诚义务的约定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忠诚协议中,夫妻可以要求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放弃部分财产,但不能要求有过错方净身出户,这种约定即使对方当时同意,日后仍然可以反悔。因此诸如此类的忠诚义务、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