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企业的贵金属物料拿走的行为如何定性?启示?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4年10月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贵金属(锡线、锡膏)等物料的管理,在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管理物料领取的便利,冒用工人签名制作领料单,或篡改、增加领料单上的发放数量,从而冒领、多领公司锡线,通过上述方式侵吞公司大量锡线,被发现后,李某将藏匿在公司五楼洗手间过道内的30卷锡线返还,其余锡线已销赃,得款人民币8万元左右。2015年8月6日,民警根据公司报案将谢某抓获归案。



【公众疑问】  

一、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二、李某所涉嫌罪名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三、透过此案,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在公司、企业里关于员工涉嫌的刑事犯罪,通常表现为员工将企业财产拿走擅自处分,而这“拿走”的原因或动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每一种“拿走”的不同原因、形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李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管理物料领取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司大量贵金属锡线,非法获利8万元。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害了公司对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所以,李某可能会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二、李某所涉嫌罪名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由上述分析可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主要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2)前者的构成犯罪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3)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两者有着诸多的区别,切不可将两者等同,只有对此进行区分,才能定性准确。


三、透过此案,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有何启示?


职务侵占罪往往发生在公司、企业中,若想防范职务侵占的法律风险,可聘请律师做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首先是要制定好公司、企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或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对公司、企业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对财产和资金的去向做好记录和跟踪。然后由律师或法务对会经手公司财产的员工分层级、分部门进行法律培训,使其知晓自己的若干行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这样员工会对自己的行为边界有一定把握,会大大降低员工此类犯罪的概率。公司、企业要提前做好相关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及具体措施,避免出现财产、资金等损失而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运营。


创建时间:2016-12-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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