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e/居秀律师团队
今年40岁的李某是安徽人,2008年,她偶然认识了当地房地产老板谢某,双方很快相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她为对方生下了儿子明明。
同李某交往前,谢某早有家室,他和原配张某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小武和女儿小文。李某实际上充当的是情人角色。
李某生下明明后,就和谢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谢某承诺每月付给李某4000元生活费,每年另给李某2万元,至非婚生子明明满18周岁时止。
2011年9月,小文夫妇向父亲谢某借了100万元,用于创业,并约定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1万元,10年内还清本金。按照这个约定,小文夫妇按月支付了利息,并偿还了10万元本金。
可不料,2012年,谢某来不及留下任何遗嘱,就撒手而去。谢某走后,小文夫妇就没有再支付利息,现连本带息有102.6万元。根据谢某与其签订的那份协议,李某认为自己和孩子明明对这份借款有部分所有权。
本案中房地产老板谢某的情人李某和谢某的女儿小文夫妇协商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小文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以谢某生前的协议书为“遗嘱”继承遗产,并要求以谢某“妻子”的身份分割剩余的遗产。
一、本案中房地产老板谢某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是否可以依据该协议继承遗产?
二、本案中,明明作为私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三、本案中涉及的谢某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一、本案中房地产老板谢某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是否可以依据该协议继承遗产?
本案中房地产老板谢某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实质上是“包养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违背了违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谢某与李某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某不享有以妻子身份继承谢某遗产的权利。
二、本案中,明明作为私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明明应作为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三、本案中涉及的谢某的应收账款(债权)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小文夫妇欠谢某90万元债务,为谢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应分出一半即45万元债权归张某所有。剩余45万元债权及利息为谢某的遗产。另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明明、小文、小武、张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四人平分谢某的遗产即剩余45万元债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