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天良/居秀律师团队
【案情】
2015年8月20日,房主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张某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40万元,余款60万元于同年10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李某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李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张某。正当张某开始装修房屋时,李某觉得这笔交易不划算,认为自己的房子应该卖更高的价格。因此拒绝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张某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李某无故反悔,是没有道理的。他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则主张,房子没过户前仍属于自己的财产,现在改变主意不想卖了,当然不用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公众疑问】
一、在本案件中谁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有何法律依据?
二、本案件中体现我国民法中哪项基本原则?
三、若房主李某不履行协议,存在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张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即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
二、本案中体现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李某的做法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三、合同当事人受约束
由上述分析可知,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李某和张某都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即李某有义务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若李某不履行协议,拒绝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属于违约。张某可依据房屋买卖协议,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合同一旦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