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居秀律师/居秀律师团队
图片人物(演员):
男: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罪犯-马修
(西恩·潘 饰演)
女:修女-海伦(苏珊·萨兰登 饰演)
电影链接:http://www.tudou.com/listplay/_il9K0Dt9DM/S3vE8ZZGG5U.html
《死囚漫步》Dead Man Walking(1995)改编自修女海伦·普雷金的真实故事。她应死刑犯马修·庞谢特的要求开始跟他通信,后来又到监狱去探望他,逐渐成为他的心灵寄托对象,也发掘出马修杀害一对年轻恋人的不寻常真相。只知道他因残杀一对在林中幽会的小情人而被判死刑,但他否认自己参与了下毒手。跟许多死刑反对派人士一样,海伦修女希望他是被冤枉的。面对村人的愤怒和受害人双亲的悲痛,海伦以最大的勇气要求他们的谅解和饶恕马修的罪孽。本来一直不肯悔改的马修在行刑前终于突破心里防线向受害人的亲人真诚忏悔,祈求他们的原谅,安心地走向死亡。
当我看完《死囚漫步》或《死囚上路》或《死囚168小时》Dead Man Walking(1995)这部美国/英国法律电影时,给我感受最深的是,这位十恶不赦的罪犯一直被尊重,而且其人性的尊严并没有因其严重的罪行而丧失或被剥夺。恰恰因其一直被尊重,而且一直拥有人性的尊严,在行刑前的一个夜晚,罪犯在为受害人的亡灵而祈祷;在行刑前的那一刻,他向受害人的亲人道歉、忏悔祈求他们的谅解从而勇敢面对自己罪行,坦然走向死亡。
已经有很多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如:死刑废除、宗教与法律)写过很多关于该电影的影评。今天,我是想从影片中的罪犯的人性一直被其所在国家的法律、被修女海伦所尊重的角度出发,来回答和解释一个很令普通大众很困惑的问题:律师为何要为罪大恶极之人进行刑事辩护?
影片中当村里的人和受害人的双亲都无法理解一个修女竟然接受触犯强奸少女且将少女残忍杀害的罪犯的精神辅导的请求,一直陪伴罪犯至死的行为时,修女回答:“《圣经》中上帝说:即使罪大恶极的人,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在我看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惟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权力的扩张性使得对其进行限制成为必要。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体现在诉讼制度上,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由于《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进行无罪推定。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二、监督公权力合法行使的需要
国家刑罚权是公权力的行使,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罪犯)提起公诉,其所有的证据来源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收集的,而公安机关的行为也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那么即使是十恶不赦的被告人在面对国家强权追诉的时候也是弱者,可以图示如下: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
↙↘
↙ ↘
被告人(罪犯)←→检察院(公诉人)
↑
公安机关(侦查机关)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罪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面对两个国家公权力行使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时的力量是非常薄弱的,而居中审判的是又是一个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人民法院,这时就需要一个懂法律专业知识,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一样掌握着相同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或职业群体(律师)站在犯了罪的普通公民的身边一起面对国家公权力,以求平衡力量,促使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有多大的过错负多大的责任,即人民法院依据查证属实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一分对犯了罪的公民公平、公正的判决。
所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罪犯)的家属不要有“以为请律师做辩护人就想着被告人就无罪了或是认为当事人家属犯罪了就不管他、不给他请律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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