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居秀律师团队
一、案情
夫妻之间为了维护自己的夫妻关系,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基于安全感的考虑,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等形式存在。那么。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从婚姻忠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来分析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二、忠诚协议书中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该“忠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对于此类“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上述协议是对此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也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另外,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三、忠诚协议书中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效力
1、甲、乙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双方必须离婚,这样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的。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若一方违背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时,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取得离婚证才能终止婚姻关系,因此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法律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若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同意离婚时,双方不能结束婚姻关系。
2、甲、乙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失去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子女归对方直接抚养,这样的约定也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若违背忠诚义务的是女方,恰有哺乳期内的子女,此时约定便与法律冲突,协议显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人民法院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但是忠诚协议的约定不一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生活,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不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
3、甲、乙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丧失探望权,这样的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忠诚协议剥夺探望权的约定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其次,探望权的终止行使也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而不得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婚姻忠诚协议中,无论是对于探望权的剥夺,还是终止探望权行使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签订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法官在认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订约动机、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据此,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细节:
1、尽量在双方感情稳定期,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忠诚协议,而非在发生不忠行为后。
2、签订忠诚协议时,内容应尽量具化。一旦发生协议中涉及的不忠事项,不容易产生歧义。具化的不忠事项,此时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参考。
3、忠诚协议在补偿金设置上,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
4、忠诚协议不约定不许离婚等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等,此类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