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现行《公司法》下,还会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吗?

作者:Ro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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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序言       

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在设立阶段以及成立初期,公司资金并不充足,经营也不稳定,有时甚至会发生“说散就散”的情况。为了各方利益,认缴资金有时会出现虚高的情况,抽逃资金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一些企业家会有这样的疑惑: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认缴,是否意味着不再有“抽逃出资罪”?既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缴足资本的年限,认缴而不缴,是否会触犯“虚假出资罪”?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于公司资本类犯罪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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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rictions of Capital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


早在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就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条件:一方面,删去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一方面,除特殊行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一)一般公司,“1元”+认缴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2条可得知,对于一般行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既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又无需在一定期限内缴足资本,翻译过来就变成极富吸引力的口号:1元就能注册公司。


但在实际中,“1元”或者免费注册公司的说法并不严谨。虽公司工商执照无需收费,但公司刻章,税务报到,以及印花税仍需发起人支付一部分费用,粗略计算近千元。若再加上租赁办公场所,购置税务设备,开设社保、公积金账户等,合计下来也需万元左右。但相较先前动辄几万元至几百万的注册资本限制,仍大幅减少了公司注册时的资金压力。


(二)哪些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元决定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公司因对资金要求高,为避免社会性的法律风险,需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部分公司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


如:银行类公司根据区域性的不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条件: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则至少需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则为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也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根据陆路、航空、海上运输的经营范围的不同,《公司法》分别设定了几百万元不等的最低注册资本,以缓解此类业务的高风险性。


除以上两大类行业外,电信行业也因涉及国计民生问题,受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哪些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实缴?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需要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而是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样,在同一条文里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就规定了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总体来说,法律对金融行业资本状况要求极为严格,除了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还要求必须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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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s of Investment

我可以用什么进行出资?

(一)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而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采取货币出资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方式便是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于一般的公司多采用认缴制,资金压力较小,大多数企业家和投资人都倾向于选择该种出资方式。


(二)非货币出资


除了货币出资以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值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由于出资是处分财物的方式,因此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动产类出资,需要出资人交付动产;而不动产出资,则需要进行登记。


虽用货币认缴的方式操作便捷,但是对于有些公司来说,它需要办公场所作为经营基础,又或者其核心竞争力是某项专利或是商标时,非货币出资更能实现价值。因此,此种方式在实务中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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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cription Capital v.s Crime

认缴制 v.s 资本类犯罪


(一)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158条、第159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特殊公司,仍可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根据以上规定,若要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其先决条件为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等级制的公司。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4条则对该罪名的追诉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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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环境下,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即便存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行为,也不会轻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由于《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因此对于一般的公司,只在“非货币出资”的情形下,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往往体现为:对非货币的虚假评估。根据《公司法》第30条和第93条的规定:设立公司时瑕疵出资的,该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同时设立时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补足出资额的责任。此外,公司的债权人在要求公司履行债务时,不足部分可要求瑕疵股东和设立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而存在抽逃出资情形的,股东要返还公司资本,而协助抽逃者则要与该股东共同承担返还资本的连带责任。此外,与虚假出资一样,公司的债权人在要求公司履行债务时,不足部分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者,在抽逃资本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除民事责任外,根据《公司法》第199条和第200条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使得注册公司变得更为容易,然而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维持资本稳定仍是公司及股东们应遵循的义务。

创建时间:2018-05-0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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