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言/商会通讯
从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调研情况看,各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法治实践,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客观因素,主要体现为“三个不适应”。
从社会层面看,法治环境还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存在所有制歧视,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环境的完善。用某企业家的话说,“虽然法治春天已经来临,但由于污染已久,春风里多多少少会有些许雾霾”。
一是立法科学性民主性需进一步增强。比如有些法律条文不精细,自由裁量幅度大。吉林康乃尔集团总经理张运智说:“消防罚款灵活性过大,竟然从5千元到5万元不等”。重庆市一名检察官提到,“同样是侵占财物,在国有企业是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在民营企业则是职务侵占罪,最高只能判五年”,公私产权保护差别显著。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过度倾斜,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滋生出一批恶意违约索赔的“碰瓷专业户”,企业不堪其扰,也认为法律超越现实。我国社保费率为47%,在全球105个国家中排名第三位,超越了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湖南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地区员工平均3000元/月,社保成本是1731元/月,其中企业承担1161元/月,负担过重。又如在立法过程中行政部门过于强势,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企业合理诉求难以保障。在修订统计法过程中,企业认为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不合理,建议增加海关、税务、金融等多渠道的数据统计,但有关部门仍固执己见,一副“老爷面孔”。
二是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时有利则用、无利不用,办事推诿拖拉、层层设卡,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随意执法、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企业对此反映越来越强烈。重庆工商联餐饮商会反映,“职能部门把处罚当执法,罚款数额像橡皮筋,从一倍到五倍,伸缩余地极大”。问卷调查显示,有70.1%的受调查者感到,当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护第一位的原因是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山西环海集团董事长梁文海反映,“过去是边吃、边拿、边干,现在是不吃、不拿也不干,态度是热情的,但办事是困难的。”政府与企业本来是鱼水关系,由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变成了水煮鱼的关系。重庆东方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隆林感叹,“做企业不怕市场风险,就怕政府风险;做企业不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最累。”另外,有的职能部门把中介组织行政化,用命令等行政手段收取费用,形成了职能部门与中介组织的利益关联,也留下权力寻租空间。长沙一家电力设备公司表示,省电网公司要求投标企业通过其下属电子信息公司递交相关资质,投标企业为此要每年多付出3千元到1万元成本。
三是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存在司法不公问题的受访者占到了总数的56.7%。一些企业在异地投资经营中遇到纠纷,司法部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干扰,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案件久拖不决,企业深受诉讼之累,造成“肥的拖瘦,瘦的拖死”。山东书业商会秘书长王福祥反映,某些执行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企业高成本的诉讼换来的却是“法律白条”,只能“哑巴吃黄连”。更有企业为追回被骗的2000万,花500万元打5年的官司,最后只执行回来一辆价值20万元的破车。有的法官表示,执行中法外干扰因素太多,刚要划款执行上面电话就来了,执行被迫中止。还有超标的查封资产问题,广西一家企业欠债60万元却被查封1000万元资产,导致这家大公司因小债务倒闭,进而拖垮一批企业。吉林汽贸集团董事长许明哲谈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然存在,对尚处于侦查阶段或是协助调查的企业,办案人员大张旗鼓进驻企业,负面影响巨大,可谓“警笛一响、企业遭殃”。
四是政府和社会诚信建设不到位。多数企业在调研中谈到,在合同履行中,一些政府“新官不理旧账”,“笑脸招商,闭门打狗”,企业最担心政府不诚信,对未来预期不明。湖南省兴华建设有限公司反映,“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诚信最缺失,政府部门的严格立法、选择执法、普遍违法是现实写照”,其公司承建的政府工程,历经9年才拿到工程款的70%。江苏雨润集团反映,由于政府缺乏契约精神,集团在7年内损失20多亿元。安徽省有企业反映,当前社会上存在恶意拖欠债务、合同诈骗、制假售假等行为,滋生了“不诚信有红利”、“此地骗子成了彼地道德模范”的怪异现象。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失信成本低,法律实施的公信力不足,削弱了企业法治信仰,导致企业守法不易、维权很难。也促使一些经营者形成扭曲的思想意识,信权、信钱、信黑、信关系。
从企业自身看,依法治企能力还不适应法治化市场化需要
改革开放之初,法律法规不完善,民营企业也刚刚“洗脚上田”,没有饭吃、没有钱用,靠的是胆识勇气闯天下,对待法律和市场规则持实用主义态度,有利时遵守,不利时钻空子、打擦边球,甚至认为法律阻碍改革,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没有遵法信法理念。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企业的发展,“胆子经济”越来越难适应形势需求,一些问题隐患逐步显现。
一是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问题突出。
不懂法。有的企业不重视前期风险防范,遇到问题才求助法律。问卷调查显示,有62.9%的企业家认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够。重庆中钢投资集团董事长助理孙永祥反映,“很多企业从员工到老板,把收回扣当作市场规则,不认为是犯罪”。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赵刚反映,民营企业“讲关系、轻法治,愿学EMBA、不愿学法”,有的宁愿花1万元买腰带,也不愿花1万元聘法律顾问,使得企业由于不懂法律和市场规则,而经常碰壁、“吃暗亏”。一些企业以案件输赢定公平正义,打赢了官司就认为司法公平,打输了就缠讼上访,缺乏理性。
不信法。重庆庆瑞集团董事长说,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四信四不信”现象,即“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钱不信法” 。 云南蒙自智能科技总经理王乃慎坦言,“遇到罚款问题主要靠关系解决”。有的企业甚至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滑入犯罪深渊。山西省检察院提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涉及企业老板比较多,一些人存在“找快钱”、“发大财”的意识,喜欢“走夜路、甩红包、行潜规则、剑走偏锋”。北京岳成、盈科等律师事务所反映,企业聘请律师时最关心有无关系和背景,不太看重律师的执业经验和能力。
不守法。重庆检察院反映,部分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没有法律和道德底线,肆意制假售假、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违反合约、侵犯劳动者权益。重庆邦明食品有限公司制售9760多吨劣质火锅牛油,江津区一家企业制售1000多吨地沟油被查处,社会影响恶劣。山西省国税局介绍,在今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查处企业1239户,假发票24419份,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北京石景山区近5年来查办的66件高管受贿案件中,有54件行贿者来自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为腐败的重要输出端。另外,职工盗窃、人身伤害、侵占挪用、安全生产事故等在民营企业也时有发生。
二是内部治理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案例表明,在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中,法律风险居于“一票否决”地位,是多少“后悔药”都救不活的。由于一些企业产权不清晰、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自我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衍生了许多风险,制约了企业发展。主要体现为:
产权纠纷风险。山西一名法官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实际出资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而由他人顶替的“隐名出资”现象大量存在,为自身和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权益带来风险。山东律师杜娟谈到,民营企业多为“家族企业”、“哥们合伙”,在企业设立、运转中多依靠“君子协定”,忽视法律契约,导致“发展太快,萝卜快了不洗泥”,为后续发展埋下隐患。
融资风险。调研的10个省区市均反映存在非法集资、借高利贷、轻率担保、违规财产外借等融资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谈到,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分不清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而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山西普大煤业集团公司副总裁贾宏杰反映,“去年6月到今年9月,银行抽贷21个亿,还利息 7.5个亿,过桥倒贷款花了1.8个亿,融资风险巨大,今天能参加会议,不知道下个月企业能否存在”。
合同管理风险。由于对合同签订程序把关不严、内容审核不细等,引发买卖、股权、房产转让等合同纠纷。北京一名律师反映,因合同管理混乱等导致有效证据缺乏,在诉讼和仲裁中,企业权益主张难、认定难、保护难。
劳动纠纷风险。一些企业由于成本控制、员工异议因素,不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如不交纳相关保险、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等,极易引起劳动争议。
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风险。江苏省检察院反映,企业因内部治理失范导致高管犯罪易发多发,物资采购、工程管理、财务等岗位人员索取回扣,贪污挪用资金、侵占财物等。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专利、配方、谈判等商业秘密,如果对企业员工约束不严、管理不到位,极易把秘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损伤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工商联工作来看,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还不适应非公有制企业法治需求
与中央的使命要求相比,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求相比,工商联整体建设还相对薄弱,开展法律服务往往束手无策、力不从心。
一是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目前32家省级工商联中成立法律部门的有20家,市县工商联普遍没有法律部门,拥有法学专业背景、公检法工作经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也很低,法律服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另外,机关缺乏法律专业培训,干部业务能力也受到制约。
二是法律服务招法不多。把法律维权简单等同于法律服务,腰板不直,热衷 “锦上添花”,不屑“雪中送炭”。有的法治教育说教色彩过重,培训局限在讲座授课、编书发教材等浅层面上,企业感到“不是享受服务,而是摊派任务,有时不得不派小年轻参加”。吉林一企业家反映,“企业家很忙,单是进行法律条文讲解,就会很枯燥,自然会左耳进右耳出,没有积极性”,感到内容不解渴。服务平台作用发挥不够,有机制无举措、有平台无内容、有渠道无反馈。成立的一些委员会“只挂名不服务,只发文不办公”;一些工作机制“看得到文件却感受不到服务”。覆盖面有限,在服务大企业时积极主动,对量大面广、真正急需的小微企业却力所不及。有的县工商联仅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
三是法律服务影响力不够。一些工商联虽然设立了法律工作机构,但由于重视不够,作用发挥有限。如,某工商联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志愿组成的调解员队伍仅能提供场地和部分交通补贴,无经费支持,影响了工作的长效性。由于宣传不够,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还不能广为人知,对工商联法律工作的性质定位还缺乏清晰准确认识。一些工商联干部工作主动性不强、能力较弱,工作质量不高,也影响了党政部门对工商联的认知和评价。如参政议政、民主协商本应是工商联的“拿手好戏”,但在议政建言方面存在缺乏话语权或者话语权较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