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
要是拒不履行
除了有机会上“老赖名单”
被限制高消费外
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近日,南山法院对刘某斌控告叶某辉、杨某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受理,这是南山法院立案受理的首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据悉,本案双方当事人本是好友
什么样的纠纷
导致了这对昔日好友对簿公堂呢?
一起来看看其中的是非对错
申请执行人刘某斌与被执行人叶某辉系同学,两被执行人叶某辉、杨某颖系夫妻。被执行人叶某辉分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借款454万元,叶某辉承诺清偿债务。但《借款合同》签订后,叶某辉分文未付本金及利息。刘某斌遂将叶某辉、杨某颖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叶某辉、杨某颖偿还454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叶某辉、杨某颖均拒绝履行。刘某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
执行人员先后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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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失信)、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文书。
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文书后
既未主动履行
亦未申报财产
反将名下存款转移一空
以为这样就能躲过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人员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颖名下的部分财产,但这些财产远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执行人员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号的消费及投资记录后发现,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杨某颖在该期间内账户进账99004.38元,消费及投资104929.78元(其中包含购买基金和 “微信红包”支出),叶某辉在该期间账户进账79612.36元,消费及投资86234.83元。其中,在法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后,杨某颖自2018年2月14日至3月18日账户进账11668.48元,消费及投资12136.82元,叶某辉自2018年2月14日至3月19日账户进账13409.04元,消费及投资13390.57元,两被执行人财付通消费及投资记录中均有多次关于奔驰车停车缴费记录。
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某斌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况向公安报案,公安因管辖权等原因未受理,并建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立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斌提起自诉,控告叶某辉、杨某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两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日前,南山法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自诉,对两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审理。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而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有隐匿财产、高消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就已涉嫌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条件,即:(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两被执行人在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扣押车辆)后,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拒不交出名下登记车辆、且有高消费行为,符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两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南山法院发布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并立案受理南山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旨在全方位、多渠道、加大力度打击拒执行为,助力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