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的法律“陷阱”

作者:Rosie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的法律“陷阱”

 

《公司章程》依《公司法》制定,是股东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公司的“根本大法”,其勾勒出公司的基本框架,指导着公司内部的管理、运营: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的召开程序,到高管的产生与其相应的职责等。《公司章程》就像公司的“宪法”,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许多企业家、高管,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却没有充分认识:这份看起来似乎只是统领性的文件,在工商局直接就有范本,拿来用不就好了吗?时间一长,法律风险便相继显现。

 

一、案情

 

李某与葛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环保科技公司,李某持股46%、葛某持股40%、王某持股14%,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3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某日,公司董事长葛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了“鉴于总经理李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的事项,并由葛某、王某投赞成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后李某起诉至法院,以“董事会决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二审法院认为,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对解聘事由是否属实不予审查和认定,其对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亦不构成影响。

 

二、疑问

1、《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内容?

2、哪些是《公司章程》不可以规定的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优先的情形

 

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可自由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但《公司法》第48条却也同时规定,除本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从上述案情可知,若作为大股东的李某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所了解,完全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里设置有利于自身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法》赋予其《公司章程》极大的自由意志,主要反映为以下几方面:

 

1、出资比例≠股权、表决权、分红比例、优先认缴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42条规定,出资比例所代表的表决权、分红比例、优先认缴比例可由章程规定。

 

同时,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出资比例等同于股权。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且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依据调整私法领域的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规定,某些股东的股权大于出资比例,相应的,自然便会同时存在某些股东股权小于出资比例的情形。

 

2、股权对外转让规则

 

《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章程》自治的权利。对于股东来说,股权作为股东获得收益的重要依据,能否变现至关重要。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变更是对人合性的考验,对公司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若要平衡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换两种价值理念,更科学的作法并非由《公司法》强制规定,而应将该权利赋予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全体股东决定。而作为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便享有了自由决定的权利。

 

3、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份。但基于人合性,以及若继承人不继承股份,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等因素的考虑,该条款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为避免出现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股东们可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

 

比如:继承人应当具备何种资质才能继承;继承需要在多少时间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否则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若不允许继承人继承,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变更股权等等。

 

四、《公司法》强制规定的内容


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极高的自由度,但在股东会关于一些特殊事项的决议方面,仍需要法律强制规定以防范法律风险。《公司章程》若对该强制内容作了其他规定,相关条款也会被视为无效。

 

1、重大事项,需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本法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强制规定,以下几方面,需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公司为股东担保,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由章程规定,但为股东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要符合一定的人数比例。

 

《公司章程》本是所有股东意志的体现,既包含了权益,又规定了义务,需要股东、高管认真对待。若采取敷衍了事,束之高阁的态度,极容易在公司经营中产生法律风险,带来各种纠纷,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创建时间:2018-06-0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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