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离职股东需要受到竞业禁止的约束吗?

 

王某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A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王某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

 

20168月,王某未经A公司同意,“跳槽”到了A公司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B公司,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A公司认为王某违反竞业禁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通过协议约定,禁止上述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新设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本案例中王某未经A公司同意,直接“跳槽”到了A公司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B公司,而A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且王出具了相应的书面保证。该公司章程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关于股东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应当遵守章程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因此,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

 

二、A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制定的,是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契约性和自治性。对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其应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会综合考虑王某违约的情况以及A公司有无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分析。具体的话需要A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王某的行为遭受的损失。如果A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可能会酌情认定。

 

三、股东是否一定会受到竞业禁止约束?公司该如何应对?

 

股东并不必然会受到竞业禁止约束,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但如果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需由公司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具体期限、范围、地域及补偿条款等内容。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限制约定,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同业竞争的行为,则难以有效地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此种现象出现,最好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创建时间:2018-06-28 10:05
首页    企业领域    股东股权    【股东股权】离职股东需要受到竞业禁止的约束吗?

 您当前的位置:

收藏
浏览量:0